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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日期2025年02月27日至2025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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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5-04-02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農田水利管理組洪銘德組長,於114年2月27日上午率員至桃園管理處召開管理業務交流座談會,該處參加對象為管理相關業務人員及各工作站站長,該會議共51人參加。
首先由署本部高丞瑋正工程司及廖國淳工程員進行簡報,分別報告「農田水利灌溉管理法規暨設施管理業務簡介」及「農田水利設施功能認定及範圍廢止與兼作相關案例分享」,再由洪銘德組長主持綜合討論部分,會中討論熱絡,充分溝通與交流,成效良好。
署本部洪銘德組長說明重點,摘錄如下:
(1)關於設施照舊使用私有土地,應給予補償議題:
照舊使用私人土地,依憲法法庭111憲判字第15號判決(農田水利用地照舊使用案:應擬定徵收計畫給予補償,逐步完成補償),署本部預計於今年6月提出補償計畫,訂於8月公告實施。
(2)埤塘管理相關議題:
埤塘施設目的係供農業灌溉使用,其與照舊使用有相當之關聯性,照舊使用私人土地,是基於農業灌溉對社會有最大公益的確保,故照舊使用是來執行對於農民灌溉最大權益的確保,所以形成對於私人權益(土地所有權人)的犧牲,才有因照舊使用的後續補償機制,故請桃園管理處儘速完成現行有關埤塘魚介管理之檢討。
(3)依法行政非常重要,審認標準要具備一致性:
從109年10月1日改制至今,各管理處在管理業務推動上,都必須要非常謹慎,應確實依法行政。後續行政處分,應確實依照農業部或署本部規定辦理,並與其他各管理處之審認標準要有一致性,各管理處不宜自行過度解釋相關法規命令,以避免衍生相關訴願案件。
(4)農田水利設施公告後,才有維護管理權責的確認:
有關署本部辦理灌溉圳路兼作、銜接、搭排等乃至水質稽查作業,維護管理等業務之權責依據,均需依「農田水利法」辦理完成農田水利設施之公告。公告後始有法源依據辦理相關業務,有農田水利法的適用性,也才有維護管理權責的確認。
(5)感謝各管理處管理業務夥伴,關於農田水利設施公告作業:桃園管理處於近年已陸續完成重要農田水利設施公告作業,但並非全面性的公告,輪區內小給及小排尚未盤點完畢,期許該處加速完成農田水利設施全面公告,以利進行農田水利用地照舊使用案之後續作業。
(6)請桃園管理處夥伴閱讀「農田水利灌溉管理法規暨設施管理業務簡介」簡報,可清楚了解相關法規及設施劃設原則等等,相關案例則可參閱廖國淳工程員之簡報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