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期間:114年3月17日(星期一)起至114年3月31日(星期一)上午9時止。
二、本批共2標,標租不動產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分區、標租底價、投標保證金、使用限制、租賃期限等,詳如標租公告附表。
第1標,標租土地明細如下:新北市蘆洲區鷺江段687地號(土地分區:公園用地),面積264.52平方公尺,競標底價(元/年)新臺幣40萬9,500元,使用現況:空地,租期及使用方式:租期3年,限「供經營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使用,不得興建建物,相關使用之申請由承租人為之。
第2標,標租土地明細如下:桃園市桃園區玉山段786地號(部分)、792-1地號(部分)、795地號(部分)、800地號、800-1地號、801地號(部分)、803地號、803-1地號、805地號(部分)、809地號、809-2地號(部分)、811地號、811-2地號(部分)共13筆土地,面積共1654.25平方公尺,競標底價(元/年)新臺幣210萬4,200元,使用現況:停車場,租期及使用方式:租期3年,不得興建建物,相關使用之申請由承租人為之。
三、開標日期、地點及截止投標時間:
1、開標日期及地點: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星期一)上午10時於本處4樓會議室(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青埔路二段139號)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等不可抗力事由,停止上班,則順延至第一個恢復上班日上午10時同地點開標。
2、截止投標時間: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星期一)上午9時止。
四、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1、凡法律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置不動產之公、私法人、自然人得為權利主體者,均得參加投標。
2、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及第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3、公告標售之不動產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時,得參與投標之私法人必須為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4、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在本處官網(https://iatyu.nat.gov.tw)自行下載列印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專用標封等,並依照投標須知規定填寫,郵遞投標。
五、投標人依下列方式密封投標單函件後,以郵遞方式,用掛號郵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中壢大崙郵局30號信箱」。逾期寄達者,由投標人逕洽郵局辦理原件退還:
1、投標人自備內、外信封,將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票據等相關表單裝入信封密封後,填寫投標專用標封黏貼於內信封上,裝入外信封密封;或單一信封裝入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票據後密封。
2、每一內信封以裝單一標號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票據為限。
3、外信封及單一信封無須黏貼投標專用標封或填寫標號,得註明「投標函件」字樣。
六、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或更改;得標後僅得以其為得標不動產之承租人。
七、標租不動產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分區、標租底價、投標保證金、使用限制、租賃期限及備註事項詳如標租公告附表。
八、標租不動產不得作下列使用:
1、作為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2、作為私有土地建物之法定空地、建築通路或併同公、私有土地建築使用。
3、殯葬相關設施。
4、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
5、土石採取,或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
九、標租不動產之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係依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政府機關網站公布之使用分區或地政事務所所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地籍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查詢,並請逕至現場參觀不動產現況。
十、凡對本標售標的物有權利主張者,應於開標日前一日上班時間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正本送至本處。逾期始提出者,不予受理。
十一、本處不辦理點交標租不動產,其地上物騰空、拆遷補償等事宜,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
十二、其他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標租租賃契約書(樣張)。
十三、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處公告(布)欄公告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