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管理處公告本處115年第2批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非事業用不動產土地公開標售案共1標,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
一、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16條第2款規定辦理。
二、農業部農田水利署115年8月6日農水企字第1158039116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115年8月26日(星期三)起至115年9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止。
二、本批共1標,標售不動產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分區、售價底價、投標保證金等,詳如標售公告附表。
三、標售土地明細如下:
(一)、桃園市新屋區啟文段1599地號(土地分區:特定農業區)。
1、面積:65平方公尺。
2、位置:如土地地籍圖所標示位置。
3、標售底價:新臺幣32萬5,400元整。
4、投標保證金為新臺幣4萬元整。
5、標的物依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16條第2款規定辦理公開標售,申請人有優先購買權。
四、開標日期、地點及截止投標時間:
(一)、開標日期及地點:中華民國115年9月9日(星期三)上午11時整,在本處(桃園市中壢區青埔路二段139號)4樓A416開標室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上午10時整於同地點開標。
(二)、截止投標時間:中華民國115年9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止。
五、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1.凡法律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置不動產之公(私)法人、自然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及其他得為權利主體者,均得參加投標。
2.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及第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3.公告標售之不動產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時,得參與投標之私法人必須為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4.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在本處官網(https://iatyu.nat.gov.tw)自行下載列印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專用標封等,並依照投標須知規定填寫,郵遞投標。
六、投標人依下列方式密封投標單函件後,以郵遞方式,用掛號郵件於開標當日上午9時前寄達「中壢大崙郵局30號信箱」:
1.投標人自備信封,將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票據等相關表單裝入信封密封後,填寫投標專用標封黏貼於信封上郵寄。
2.逾期寄達者,由投標人逕洽郵局辦理原件退還。
3.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或更改;得標後僅得以其為得標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
七、標售房地之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係依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政府機關網站公布之使用分區或地政事務所所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地籍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查詢,並請逕至現場參觀不動產現況。
八、凡對本標售標的物有權利主張者,應於開標日前一日上班時間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正本送至本處。逾期始提出者,不予受理。
九、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依本處所限期限內逕向指定銀行一次繳清。屆期未繳清價款者,買賣契約關係不待本署桃園管理處解除即消滅,得標人繳納之投標保證金沒收,且不得主張對標售之不動產有任何權利。
十、得標人於繳清全部價款後,以標的物現況交予得標人,不辦理點交。
十一、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