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輔導室
廉政宣導-廉政細工採購篇-1 設計圖說限制競爭且不當審查替代方案
案情概述:
某縣立國小辦理增置游泳池太陽能溫水設備工程, 由甲經營之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監造作業。甲為圖 B 公司之不法利益,自 B 公司負責人取得該公司所生產之 X 型號非金屬集熱板規範圖說後,即依該規範圖說繪製工 程圖,並交由不知情之校方人員作為工程之招標文件, 迫使得標者須向 B 公司購置該型號非金屬集熱板始符合 規範要求。 工程標由 C 公司得標,但因 C 公司拒絕使用 X 型號 非金屬集熱板,而向甲提出相同效果替代產品審查之要 求,惟甲為圖 B 公司之不法利益,仍逕行拒絕使用替代 方案,違法限制需採用上開型號集熱板施作。嗣後 C 公 司因就該工程所使用之集熱板材質無法達成共識,遂協 議終止契約。甲上開犯行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8 個月。
風險評估:
採購規格綁標: 甲依 B 公司生產之 X 型號非金屬集熱板繪製工程圖,且 不當拒絕使用替代方案,致生綁標等不當限制競爭之疑慮。
防治措施:
一、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 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應恪守政府採購法令,不 得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 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亦不得意 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 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
二、設計單位受託辦理設計,其設計之技術規格應以達 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 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 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 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 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 爭。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 樣」,已將「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公告金額 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 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等列為違失情形, 2 設計單位除因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 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外,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 、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四、設計單位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 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 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時,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政府採購法 第 26 條執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協助機關辦理審查 ,並應依機關之規定以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參考法令:
政府採購法第 88 條第 2 項限制規格、違法審查圖利未遂罪。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