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輔導室
案情摘要: 某國營事業員工A負責機關勞務採購案之請購及監工,因前勞務案與B廠商熟識,B經常抱怨前案虧錢,不想做了,A也覺得前案配合起來不太順暢,於是A在新的勞務案開標前,多次向B遊說:「你之前案件標得太便宜,賺不到錢,要不你提高價錢,這次案件給C廠商得標,等C得標後再分包給你」,B覺得有道理,應允後請A代為處理好這件事。A熱心積極向C提出此想法,C因先前標案事情與B有嫌隙,拒絕A的請求。某日A與B相約碰面,A謊稱C已同意釋出部分工作屆時分包給B承作。開標當日C順利得標,惟未釋出任何分包給B承作,B自覺受騙,於是主動自首,並把上述情事告知檢察官。此案在第一審法院,法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對主管事物圖利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款詐術圍標罪判處A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
貼心小叮嚀:
A實際上雖非公務員,但在他從事採購相關業務時,即被認定為授權公務員,而依「貪污治罪條例」論罪科刑。因此不要因一時疏忽而忘記分際,與廠商應保持距離,依法行事、公私分明,下班後避免不當接觸,不可參加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如遇廠商有不當請求,記得依規定填報「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陳報首長、知會政風機構,才是自保良則。
參考法規:
<>1.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