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輔導室
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調查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村村長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乙案,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偵結提起公訴。 該村長辦理「金門縣家戶配(售)酒實施計畫」,應按「家戶配酒作業費支給標準」明訂之核銷項目,確實填製支出項目於印領清冊,據實報領作業費。詎該村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詐欺取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利用其職務上製作印領清冊之機會,偽以未從事家戶配酒作業之蔡○○、朱○○、吳○○等3人之名義為搬運工,登載於印領清冊上,向○○鄉公所請領搬運費,致該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如數核撥。
案經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認該村長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務文書等罪,予以提起公訴,以正官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