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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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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都更與危老實務 提升公有資產活化效益

  • 活動日期
    2026年09月18日至2026年09月18日
  • 發布日期:
    2026-10-06

    桃園管理處為提升同仁對公有資產活化、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之專業知能,於115年9月18日辦理「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法規與實務教育訓練」,邀請張雨新律師主講「都市更新(含危老重建)法規差異及爭議處理實務」,深入解析法規機制、實務挑戰及爭議案例,為未來業務推動提供指引。

    講師首先比較都更與危老法規之差異。都更以提升都市機能等公益性為核心,具備公監督、多階段、多數決及代拆等機制,程序雖須經審議會審查,但對未達全數同意之基地具備強制力與制度保障;危老重建則側重加速老舊危險建物重建,程序簡便快速且免經審議會,但須取得全體所有權人百分之百同意,且都市計畫工業區明確不適用危老重建。

    在公有財產參與方面,都更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規定原則上應一律參與,僅在已有具體開發計畫或編列預算且無法併同實施時始得不參與;危老案依《危老條例》第5-1條原則亦應參與,但公有財產已有具體開發計畫且達一定比例者得不予同意。此外,主管機關審查權利變換計畫不及於私法合建契約,實務上應注意信託與續建等履約保證機制,並審慎評估差額找補及退場條款等風險約定。

    關於實務爭議,都更事業計畫於公開展覽期滿後,除法定事由或雙方合意外不可任意撤銷同意書,且撤銷屬私法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郵戳為憑之規定;危老重建計畫一經核准,縱事後有地主撤銷同意,行政處分未廢止前效力仍繼續存在。本次研習內容緊扣實務,深化同仁法規理解,為公有財產處置、權利分配及爭議預防提供寶貴參據。
最後更新日期:202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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