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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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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平公開方式辦理補助資訊公告專區

申請補助者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注意本法第 14條相關限制之規定。另為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之補助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下載連結)予機關。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 18 條規定處罰。 

    

補助

項目

 補助法令   申請期間 資格條件 審查方式

個別受補助者

金額上限

全案預算

金額概估

審查權限

(中央/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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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寫範例 雜湊值驗證 【事前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寫範例_19509_37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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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 雜湊值驗證 【事前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_19509_3292.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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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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