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間:自111年6月13日起至111年6月28日止。
主旨:公告標租本處111年度第4批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非事業用不動產土地公開招租案共1宗,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標租標的共1宗,標租標的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分區、標租底價、投標保證金、租賃期限如下列:
第1標: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二段101地號國有土地(部分出租)。
1、出租面積2,062.1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住宅區。
2、租期1年。
3、標租底價新臺幣:371萬1,900元/年。
4、投標保證金新臺幣:37萬1,000元。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時00分於本處四樓A416開標室(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青埔路二段139號)公開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停止上班,則順延至第一個恢復上班日上午10時00分同地點開標。
三、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一)凡中華民國领域內之國內外公、私法人及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民,均得參加投標。
(二)外國人民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其他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三)有意投標者,應依照投標須知規定辦理及填寫投標單,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依投標須知規定方式密封後,以郵遞方式,用掛號函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本處指定郵政信箱。逾期寄達者,由投標人逕洽郵局辦理原件退還。
(四)投標文件領取方式,請於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至本處網站自行下載投標文件資料:https://www.iatyu.nat.gov.tw/。
四、投標人依下列方式密封投標單函件後,以掛號函件方式郵遞,於111年6月28日上午9時開啟信箱前寄達「中壢大崙郵局第30號信箱」。逾期寄達者,由投標人逕洽郵局辦理原件退還:
(一)投標人自備信封,以單一信封裝入投標單、切結書及投標保證金票據等投標文件後密封。
(二)每一內信封以裝單一標號投標文件為限。
(三)信封須黏貼投標專用標封及填寫標號。
五、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或更改;得標後僅得以其為得標不動產之承租人。
六、標租不動產不得作下列使用:
(一)作為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二)作為私有土地建物之法定空地、建築通路或併同公、私有土地建築使用。
(三)殯葬相關設施。
(四)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
(五)土石採取,或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
七、標租不動產之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係依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政府機關網站公布之使用分區或地政事務所所核發之土地登記腾本記載,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地籍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查詢,並請逕至現場參觀不動產現況。
八、凡對本標租不動產有權利主張者,應於開標日前一日上班時間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正本送至本處。逾期始提出者,不予受理。
九、本處不辦理點交標租不動產,其地上物腾空、拆遷補償等事宜,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標租土地重新接(復)水、電、瓦斯等費用,概由得標人負擔費用。
十、其他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標租租賃契約書(樣張)。
十一、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處公告(布)欄公告者為準。
備註:
1、參觀標的:請自行前往現場勘查。
2、得標人履約保證金(押租金):以二個月租金總額為標準。
3、投標人應事先詳閱投標須知各項規定、及赴現場勘查標的物,不得以民法74條所列規定提出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