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桃園管理處

桃園管理處

:::
:::

TY112LST004土地標售公告

發布日期:2023-12-18 發布單位:桃園管理處-桃園管理處

主旨:公告標售本處112年度第4批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非事業用不動產(土地)共1宗,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

    一、農田水利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18條。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12年7月24日農水企字第112602922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批標售不動產共1宗,標售不動產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分區、標售底價、投標保證金及專戶如下所示:

1.標號1不動產標示:新北市板橋區信義段847-2地號等1筆土地,標售面積為2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標售底價為新臺幣649萬1,500元整,投標保證金為65萬0,000元整,本署桃園管理處專戶名稱:「桃園農水基金財產處分提撥402專戶」。另本宗土地依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24條之1第1項第3款、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公開標售,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二、截止投標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上午9止。開標日期及地點: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上午10時於本處四樓A416開標室(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青埔路二段139號)公開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不可抗力事由停止上班,則順延至第一個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開標。

三、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凡法律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置不動產之公、私法人、自然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及其他得為權利主體者,均得參加投標。
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及第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公告標售之不動產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時,得參與投標之私法人必須為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在本處官網(https://iatyu.nat.gov.tw)自行下載列印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專用標封等,並依照投標須知規定填寫,郵遞投標。
四、投標人依下列方式密封投標單函件後,以郵遞方式,用掛號郵件於開標當日上午9時前寄達「中壢大崙郵局30號信箱」:

投標人自備信封,將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票據等相關表單裝入信封密封後,填寫投標專用標封黏貼於信封上郵寄。
逾期寄達者,由投標人逕洽郵局辦理原件退還。
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或更改;得標後僅得以其為得標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
五、標售房地之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係依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政府機關網站公布之使用分區或地政事務所所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地籍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查詢,並請逕至現場參觀不動產現況。

六、凡對本標售標的物有權利主張者,應於開標日前一日上班時間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正本送至本處。逾期始提出者,不予受理。

七、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依本處所限期限內逕向指定銀行一次繳清。屆期未繳清價款者,買賣契約關係不待本署桃園管理處解除即消滅,得標人繳納之投標保證金沒收,且不得主張對標售之不動產有任何權利。

八、得標人於繳清全部價款後,以標的物現況交予得標人,不辦理點交。

九、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投標文件 雜湊值驗證 投標文件_19164_4101.pdf
格式:pdf 檔案大小:228 KB 下載次數:129
投標須知 雜湊值驗證 投標須知_19164_4364.pdf
格式:pdf 檔案大小:334 KB 下載次數:127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18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