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桃園管理處

桃園管理處

:::
:::

公務機密維護宣導-使用「警政知識聯網系統」洩漏刑案資料

發布單位:輔導室

使用「警政知識聯網系統」洩漏刑案資料

一、案情摘要:

本府某分局偵查隊長A與暴力討債集團成員熟識,一日受集團成員所託索取民眾刑案資料,

A遂利用職權指示部屬查詢,於列印後再置於辦公室供友人取走,以此方式交付上開應秘

密之消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後依涉嫌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

外秘密罪嫌提起公訴。

二、涉及法規

刑法第132條第1項。

三、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應宣導公務員恪遵本府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不得與特定人物不當之接觸交往,

     以防違法洩密情事發生。

2、機關得針對核心系統訂定「資訊內部稽核專案實施計畫」,落實辦理機關資料之使用管

      理及訂定資料保密安全措施等事項,以確保電腦設備安全與資訊機密維護,並加強資訊

      安全宣導,提昇同仁資訊保密觀念。

3、機關應加強宣導同仁法治觀念,培養崇法務實、守法守紀精神,不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個

     人利益,公務員違法除有刑責事任,並應就其行政責任從嚴議處。

 

一、案情摘要:

100年7月間,某分局員警A接獲一名自稱該分局偵查隊巡官電話,表示查獲贓車解體工廠

及許多失竊車牌,因系統無法連線,請A代為集中查詢多筆車籍,A即依照指示查詢多筆失

竊汽機車資料,並於電話中告知該男子上揭車輛之車主姓名、失竊地點、車主電話,惟事

後A察覺有異,致電向偵查隊查證始發現並無此人,全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念其一時疏失致罹刑章,且深表悔悟,爰依職權予以緩起訴處分,而A之行政責任則經考績

會決議核予記過1次處分。

二、涉及法規

刑法第132條第2項。

三、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應加強公務資訊系統使用者法治宣導,得整理相關洩密案例,提高使用者之警覺心。

2、他人查調資料應符合機關之公務資訊使用規範,或得以文書為證。

3、機關得訂定公務資訊查詢紀錄登載規定,遇有未依規定登載而查詢情形應檢附相關文件

     說明,以避免非法查詢甚至洩漏個資情事發生。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政風處

最後更新日期2023/04/01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