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輔導室
一、案情摘要:
97年間,本府甲機關同仁A員受熱門新聞事件影響,遂利用其權限登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系統」,查詢新聞事件人物之入
出境紀錄,嗣後A員辯稱係因一時好奇而點閱相關資料,並未散播或列印與他人,僅作私人查詢,但A員此舉已違反相關資安規定,
經考績會決議核予A員申誡1次處分。
二、涉及法規
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
2、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
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公務機關申請入出境電子資料作業規定第8點。
三、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應加強宣導公務資訊系統僅應作公務使用,私人查詢未交付他人亦違反規定。
2、機關應針對公務資訊系統訂定異常存取標準,並定時辦理稽核。
3、機關應儘量減少使用公務資訊系統權限人員,並應針對該等人員進行稽核。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洩密及違反保密案例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