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輔導室
未確實遵守資訊安全管理規定,致生洩密風險
一、案情摘要:
本府某分局於進行資訊內部稽核時,發現警員A於某日查詢失車資料
多筆,惟依據勤務分配表,A於當時應在外服勤,經查察發現A係於
出勤前登入警政知識聯網使用勤區查察二代系統輸入腹案日誌表,
輸入完畢後即外出實施查察,警員B復因疏於注意,接續使用非本人
之帳號查詢失車資料,全案經考績會決議核予A、B各申誡1次處分。
二、涉及法規
1、警察機關資訊安全實施規定第14點。
2、警察機關資訊安全實施規定第25點。
三、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得訂定適當之公務資訊系統等候登出時間,亦應加強宣導使
用完畢即應登出系統之規定,以防他人利用帳號非法查詢。
2、公務資訊系統應避免同一帳號多人使用,以免增加洩密風險及事
後責任歸屬困難。
3、機關應訂定違反使用公務資訊系統懲處規定,以提高使用者警覺
心。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