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輔導室
未隱蔽陳情人個資即傳真被申訴單位處理
一、案情摘要:
101年3月間,民眾B小姐透過本府1999市民熱線反應某國小鼠類出沒,影響環境衛生,希望學校處理。
本府甲機關承辦人A遂電知學校陳情事項,並將載有「B小姐」等足以辦識陳情人之資訊反映內容傳真該
國小,以至B小姐後來至學校送小孩上學時,遭學校行政人員向老師反應係渠向市府投訴。
二、涉及法規
1、行政程序法第170條。
2、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73點第3款。
3、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0點。
4、「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話務服務作業規範第8點。
三、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73點第3款規定,檢視是否有保密必要而以一般
公務機密文書辦理。
2、人民陳情案件若經檢視非列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仍應於辦理時採取適當保護措施,如將載有足以辦識
陳情人之資訊隱去,避免有洩漏陳情人身分疑慮。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