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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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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未隱蔽陳情人個資即傳真被申訴單位處理

發布單位:輔導室

未隱蔽陳情人個資即傳真被申訴單位處理

一、案情摘要:

101年3月間,民眾B小姐透過本府1999市民熱線反應某國小鼠類出沒,影響環境衛生,希望學校處理。

本府甲機關承辦人A遂電知學校陳情事項,並將載有「B小姐」等足以辦識陳情人之資訊反映內容傳真該

國小,以至B小姐後來至學校送小孩上學時,遭學校行政人員向老師反應係渠向市府投訴。

二、涉及法規

1、行政程序法第170條。

2、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73點第3款。

3、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0點。

4、「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話務服務作業規範第8點。

三、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73點第3款規定,檢視是否有保密必要而以一般

公務機密文書辦理。

2、人民陳情案件若經檢視非列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仍應於辦理時採取適當保護措施,如將載有足以辦識

陳情人之資訊隱去,避免有洩漏陳情人身分疑慮。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政風處

最後更新日期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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