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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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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開發案貪瀆案

發布單位:輔導室
  • 開發案貪瀆案

案情概述:

J開發公司實際負責人C先生覬覦捷運局辦理之某大樓開發案,得標後可轉賣股權或分包工程牟利,先以L先生名義取得部分私有土地,再利用議會審查捷運局預算之機會,經G先生及S機電公司負責人P先生居間,欲以支付每位議員新臺幣200萬元代價委託議員提案要求捷運局修改投標須知,使私地主得享有優先投資開發權,P先生遂引介G先生與交通委員會D議員認識,由G先生、P先生向L議員協議行賄及提案事宜,D議員原要求新臺幣1,500萬元之賄款,幾經雙方折衝,達成新臺幣1,000萬元賄款之期約,付款方式為前金新臺幣100萬元、交通委員會一讀通過送議會大會二讀交付新臺幣300萬元、全案三讀通過再交付尾款新臺幣600萬元,P先生並先行墊支前金新臺幣100萬元予D議員。D議員收受P先生交付之新臺幣100萬元賄款後,乃依據G先生等人所提供之資料提案要求捷運局應以私地主團隊之評比為優先,否則相關預算不得動支之「但書」,惟因議會黨團對於「但書」內容有意見,經黨團會議決議刪除,並於100年12月28日議會臨時大會議決議「與該大樓開發案有關之5筆預算各准列1元,但書刪除」,C先生等人遂拒絕支付餘款。

洗錢/資金移動手法:

L議員收取P先生交付之100萬元現金賄款後,隨將現金置放在其開設之個人辦公室保險箱內規避查緝,陸續花用新臺幣70萬元後,再於100年12月7日將餘款30萬元存入助理P小姐之人頭帳戶隱匿。

起訴、判決結果:

案經本局調查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署以L議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財產來源不明罪、隱匿寄藏因犯貪污之罪所得之財物罪等提起公訴,臺北地方法院103年10月31日以L議員犯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0年,臺灣高等法院105年8月31日以L議員犯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9年。

資料來源:調查局洗錢防制處情報金融中心

最後更新日期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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