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輔導室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簡○○涉嫌侵占臺東縣立新生幼兒園代收款項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簡○○於民國99年9月13日至103年8月27日間,在臺東縣立新生幼兒園(下稱新生幼兒園)擔任護士,經幼兒園園長指派兼辦出納業務,負責幼兒園內之現金收付,所收款項繳入新生幼兒園所用臺灣銀行94754號公款帳戶內,係從事業務之人。其自101年3月3日起,明知收受共17筆款項後,應於法定期間內,儘速解繳公庫,竟因個人開銷超支及債務等因素,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於收款後未按規定依限將其所收納之各筆款項解繳公庫,反而易持有為所有,分別將之侵占入己,總計新臺幣461,527元。嗣因廠商向新生幼兒園請款及新生幼兒園主計人員於102年9月、10月起發現上情,經新生幼兒園園長進行清查,並要求簡○○繳回侵占款項,簡○○始分別籌款將各筆款項繳入公庫。
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簡○○犯業務侵占共10罪,分別處有期徒刑捌月至拾月不等,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轉載自宜蘭地政事務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