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H先生係法院法官;H小姐係H先生之情婦;C小姐係C大飯店負責人;D小姐係C小姐之弟媳,亦為H小姐之遠親。緣於101年間,H先生擔任該法院某案件之受命法官,當事人C小姐為確保對己有利之判決結果,萌生行賄H先生之不法意圖,遂透過D小姐居間,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自101年10月至102年8月前開該案件審理期間,由D小姐代表C小姐出面,與H先生情婦H小姐聯繫,透過H小姐交付H先生賄賂新臺幣300萬元現金。
洗錢/資金移動手法:
H先生為隱匿本案犯罪所得財物,遂於收取C小姐交付之300萬元現金賄款後,即委由H小姐於翌日上午赴T銀行某分行,將其中新臺幣230萬元存入以其弟媳T小姐名義開立之保險箱。
執行成果:
本案偵辦期間,依法分別查扣H小姐以其弟媳T小姐名義租用之T銀行保險箱及H小姐以其名義租用之C銀行保險箱,內有新臺幣2,300萬餘元現金(含前述230萬元賄款),另於H先生及H小姐同居處所查扣現金新臺幣200餘萬元,又經持續清查H先生配偶W小姐及親友財產往來明細,查悉H先生利用人頭帳戶寄藏不明來源財產,含本案扣押款項總計新臺幣4,691萬餘元。
起訴、判決結果: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以H先生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財產來源不明罪、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提起公訴,經最高法院105年9月30日判決H先生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確定,餘收受賄賂罪及洗錢罪部分發回更審,106年6月27日更一審仍維持有罪判決,H先生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處有期徒刑16年、洗錢罪部分處有期徒刑1年。
資料來源:調查局洗錢防制處金融情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