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輔導室
- 【通訊軟體派工、要求用非契約品項並讓其他廠商施作案】(參考機關實際發生案例)
【案情】
機關「小溪步道設施維護及災害搶修工程」開口契約採購案,遭承攬廠商好安心工程行檢舉採購承辦人家家「1.以通訊軟體要求廠商開工,廠商配合辦理現地會勘後以通訊軟體回報估價單,卻不派工。2.要求廠商使用契約未規範之品項,導致廠商無法請款,卻又表示將用補工數之方式處理。」而機關另一公務員豪豪以小額採購案將好安心工程行履約範圍中的小溪步道設施維護工程交給其他廠商施作。
【研析】
- 機關人員以通訊軟體通知派工、會勘未製作書面資料,易引發爭議,建議派工及會勘均應製作書面資料。
- 機關人員未經契約變更程序即任意變更項目派工,易衍生價金給付爭議;另私下指示廠商施作契約以外項目,且以補工數方式代替實際施作情形並於派工單及竣工單記載不實事項,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26號刑事判決,公務員因擅自要求承攬廠商將開口契約中單價新臺幣(下同)65元「百慕達草」草塊施作,變更為單價21元的「噴草籽」施作,且在派工單及竣工單上記載單價65元「百慕達草」草塊施作之不實事項,並分別提供主管及廠商據以派工或請款,經法院判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機關人員應依契約進行履約管理,如有必要,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依規定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並如實記載派工單及竣工單。
- 機關既就類似之採購案訂有開口契約,基於誠信原則,如另洽其他廠商施作,致開口契約項目結算數量,顯低於開口契約預估數量者,宜有正當理由。建議機關人員勿擅自另洽廠商辦理與開口契約類似之採購案,如確有洽其他廠商施作之必要,須提出正當理由並依規定簽辦採購。
【責任】
家家遭機關核予申誡二次處分、豪豪遭機關核予書面警告處分。
【參考法令】
-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 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廉政宣導-開口契約採購案例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