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輔導室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爰就公務機密維護的重要性列舉如后:
一、維護國家安全和信用:
公務員從事之公務涉及國防外交等事務者甚多,此等資料如國防政務或軍事設施與國家安危休戚相關,倘被他國探悉,往往對本國產生各種不利後果,尤其於戰時或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時,國防軍事機密之洩漏可能使戰局改觀,影響國家存亡。
二、保護社會整體利益:
政府為有效達成施政目標,滿足人民需求,於是有各種政策的規劃、評估、執行,這些政策的制定與推動,常涉及各種不同利益間的調和,在規劃初期,為求集思廣義減少錯誤,甚至會舉行聽證會,然一旦進入決策階段,為免橫生枝節影響政策目標的達成,對有關事項自然不宜任意洩漏。此外,特定政策的推行,若讓特定人事先知道,常易使其獲得經濟上的不當利益,或對善意第三者造成損害。此為施政措施應力求避免之處。
三、尊重個人基本權利:
現今社會每個人都有許多不願他人知曉的私事,此即所謂的「隱私權」,亦為個人的基本自由與權利,他人自應予以尊重。公務員從事公務,常有機會瞭解別人隱私,如果任意洩漏,不僅無益於國家杜會,且常對當事人造成身心俱難彌補的傷害。
保守公務機密,為公務員依法應負之法律上義務。刑法上有制裁規定,不以在行政上為懲戒處分為已足,上級公務員在職務上知悉其下級公務員有洩漏機密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有向該管檢察官告發之義務。但一般公務機關遇有公務員洩密情形,多未注意刑事上之處罰,甚至不知其為犯罪行為,未能多所警惕,致保守公務機密之效果,未臻理想。願我全體公務人員深體「公務機密維護」之重要性,確實遵守法律規定,以免誤觸法網,而害人害己,後悔莫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