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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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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高雄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前副處長陳○○收賄案

發布單位:輔導室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張○○行賄公務員案,發現跑照業者張○○為求相關建築執照申請能快速通過,竟將賄款藏於茶葉禮盒內,分別行賄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股長陳○○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下稱建管處)前副處長陳○○,惟股長陳○○拒收,本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分別將陳○○、張○○提起公訴及予以緩起訴處分。
因建管處受理申請各項工程執照之辦理時間,自掛號次日未在期限內(供公眾使用15天、一般使用7天)補正缺失者即得核退,俟申請人補齊資料後再重新掛號申請,然重新掛號曠日費時,致影響開工日期而致無法如期竣工等問題,而申請執照若事涉環境影響評估問題,建管處需分會環保局,如不符環評規定則予核退,因此中○公司、富○公司及建築師麥○○為加快執照審核速度以儘快開工,遂委託與市府關係良好之張00辦理跑照業務,詎張○○竟基於不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多次將新臺幣1萬元~2萬元不等之賄款藏於茶葉禮盒內藉此掩人耳目,分別行賄環保局股長陳○○及建管處副處長陳○○冀以加快審理及核照速度,惟股長陳○○拒收,而副處長陳○○則基於職務上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張○○所交付之茶葉禮盒及內藏禮盒內之賄款,案經廉政署移送偵辦。
本案檢察官審酌陳○○各次收受張○○交付茶葉禮盒及現金2萬元之賄賂,僅係為張○○所代辦跑照之業者催促加速審查及發照,並未要求所屬公務員違法配合核發執照,而將陳○○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上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另考量張○○犯後坦承犯行且態度良好、係一時失慮等情,則以緩起訴處分以啟自新。
資料來源:宜蘭地政事務所
最後更新日期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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