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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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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侵占森林遊樂區門票收入

發布單位:輔導室
【案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〇〇林區管理處〇〇工作站技術士黃〇〇自101年3月22日起,至102年4月1日間,配置於〇〇森林遊樂區收費站,負責收售遊樂區門票工作,明知依據林務局森林遊樂區收費作業規範、作業流程與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優待規定,應於遊客車輛到達收費站時,詢問人數、身分別、居住地計算門票及停車費(下稱入園費用),經收取入園費用並登打電腦列印統一發票,連同遊樂區摺頁交給遊客後,遊客始得入園,而入園費用之收入款項則需與當日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核對清點,於翌日將款項送交遊客中心集中保管,再繳至〇〇林區管理處會計室,列入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內。詎黃〇〇竟基於侵占職務上持有公有財物之犯意,多次於收取遊客所繳交之入園費用後,以不開立統一發票,僅將遊樂區摺頁及找零交付遊客之方式,讓遊客入園,並於當日閉園門票結算時,再將收取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共計9次),侵占金額合計新臺幣1,140元。
【違反法令】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一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褫奪公權1年,侵占所得合計1,140元應予沒收。
【研析】
實務上為防範類似弊端發生,多將售票及查驗門票交由不同人員執行。倘有機關售票及查驗門票仍由同一人經手辦理,宜速改進以防範類似弊端。

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0年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廉政宣導案例彙編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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