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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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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蘇○涉嫌行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副局長案件

發布單位:輔導室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蘇○涉嫌行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副局長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予以緩起訴處分】

蘇○係○○實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主要經營冷凍肉品買賣事業;其子林○○則為該公司股東兼助理,洪○○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下稱國稅局)副局長,綜理該局內部業務監督核定權責並擔任該局復查委員會委員及裁罰審議小組主任委員。蘇○之子因所得稅異常而受列為國稅局103年個案選查對象,經國稅局清查發現蘇○有漏報贈與稅及其所經營之公司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等違章情事,蘇○為減輕後續的補稅及裁罰負擔,竟基於行賄公務員之意思,於104年4月14日致電洪○○告知有「資料」要給予,並由洪○○囑蘇○逕送其住處之管理室,蘇○乃備妥禮盒袋放入2罐裝之茶葉禮盒,並在禮盒底部平放10萬元為1綑之仟元鈔票5疊(共計新臺幣50萬元),將該禮盒攜至洪○○住處管理室,委託保全人員轉交,而洪○○收受後未及詳查即逕轉贈友人黃○○,俟經蘇○於翌(15)日致電洪○○刻意問及「禮盒內茶杯是否打破?」洪○○始起疑禮盒內應有賄賂財物,經其通知黃○○查看發現禮盒袋放入2罐裝之茶葉外,禮盒底部尚有現金50萬元,洪○○即於同年月20日以電話連絡蘇○並原物退還,後於104年4月21日通報國稅局政風室作拒受餽贈登錄。
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偵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予以緩起訴處分。

最後更新日期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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