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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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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廉政細工工程篇

發布單位:輔導室
規劃設計不良而多次變更設計造成工期延宕案
案情概述:
某工程案歷經兩次變更設計,102 年辦理第 1 次變更設計 後,履約期限為 103 年 4 月,惟工程嚴重逾期至 104 年 3 月確認竣工,又第 2 次變更設計遲至 105 年 4 月完成議 價,採購程序明顯錯誤,這兩次變更設計增加經費累計 超過原契約總價一成。 經本處查察,本案變更設計事由,大多因委託監造廠商 在工程調查、規劃及設計階段發生疏失所致,且負責本 工程案的市府承辦人,在辦理變更設計之際,疏於注意 未依規定完成採購作業,又於結算驗收階段有延遲驗收 等行政疏失行為,均造成機關權益嚴重受損。
風險評估:
一、委外監造單位設計規劃有瑕疵: 因監造單位未完整規劃及設計,致履約階段須辦理 契約變更設計,增加市府財政支出外,更嚴重延宕 工程。 二、未妥善履行契約管理: 承包廠商與監造單位針對變更設計部分容有爭執, 本案承辦人員未適時協調處理,妥善控管工程進 度,實有未善盡履約管理責任。 三、未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程序: 本案業務承辦人員因簽辦過程發生資料遺失及不健 全情況,故無法儘速移送該案進行變更設計議價等 程序,涉有行政疏失責任。 四、結算驗收作業延遲: 業務承辦人員於正式驗收後,時隔半年始辦理複驗 程序,除拖延複驗作業執行外,更遲延逾一年之久 才完成結算驗收,實有行政程序上之嚴重疏失。
防治措施:
一、嚴格把關監造單位的品質: 監造單位與工程品質的良窳有極大的關聯性,針對 重大工程案件,由機關舉辦廠商座談會,邀請業管 單位及監造廠商參加,確實把關設計規劃品質,促 使整體工程更臻完善,減少後續變更設計等既繁複 又耗費資源等情形。 2 二、落實委託規劃設計案件之審查機制: 透過工程會函附「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 建議事項表」,逐一審查各階段是否確實符合建議 事項,避免採購作業延宕並能明確權責。 三、結合工程抽驗小組抽查施工狀況: 為發揮政風興利防弊之功能,將不定期至工地現場 瞭解或抽查施工現況,若有疏失則可隨時向廠商提 出改善建議,避免衍生更多爭議。 四、時時檢視並盤點異常案件,主動協助解決困境: 針對重大公共建設案件,藉由機關「工程進度控管 會議」檢視及盤點異常案件,提前發掘異常原因, 並主動協助解決困境,提出改善措施。 五、異常變更設計案件加強稽核督導: 針對市府重大工程案件,倘涉及變更設計部分則於 每週由機關首長主持之「重大建設會報」會議上提 案討論,並借重外部專家學者協助設計審查,以提 升工程效益。
參考法令:
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2 項規劃設計監造責任。
公務員服務法之行政責任。
資料來源:廉政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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