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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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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 - 採購案件保密規定宣導

發布單位:輔導室
公務機密維護 - 採購案件保密規定宣導

一、各機關常見採購案件洩密案例,行為態樣可歸納下列三種類型:
(一)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應保守秘密之投標文件交付予其他廠商。
(二)採購案件開標過程,開標主持人誤認投標廠商報價已達於可決標狀況,
於未決標前逕自公布底價。
(三)採購案件開標過程,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開標主持人宣布保
留決標前,卻先行公布底價。
二、法令規定
(一)相關法條
1. 政府採購法第34條(招標文件公告前應予保密)規定:「(第1項)機關辦
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
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第2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
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
競爭之相關資料。(第3項)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
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第4項)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保守秘密」。
2. 刑法第132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
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因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以下罰金。(第3
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3.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最後更新日期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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