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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 - 公務員偽刻店家印章請領38個便當費一、概述
臺北市捷運警察隊張姓女隊員,被控為請領伙食費,偽刻店家與負責人印章蓋在店家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不實申報38個便當費用。士林替方法院審結,考量張員犯後態度良好且已認罪,並當庭表示不會再犯,依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另在負責人同意下,給予緩刑2年機會,全案仍可上訴。
二、犯罪事實
張員被派駐在捷運東門站負責巡邏、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她為請款便利,明知店家與負責人均未授權或同意製作店家收據,且臺北市捷警隊並未向店家購買便當,仍於2017年9月16日前某日,擅自偽刻店家與負責人印章。張員後來透過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請領38個便當費用,同時蓋上店家與負責人印章。案經知情人士檢舉,張員隨即遭到移送法辦。
三、罪刑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結果,考量張員在審理期間承認犯行,並當庭表示會記取教訓不會再犯,認定已有悔意,且她沒有前科紀錄,依法判刑,另因負責人同意給予緩刑以利她改過,給予緩刑2年機會。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