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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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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公務車安全維護小叮嚀

發布單位:輔導室
1. 搭乘小型公務車,乘客應繫安全帶。
2. 公務車駕駛人出車前,應執行車輛安全檢查(如油量、機油、胎壓、水、電瓶等)及做好車輛清潔,確保行車安全。
3. 騎乘公務機車勿搶道、不搶快,勿做低頭族,遵守交通規則平安歸。
4. 公務車駕駛人避免疲勞駕駛,影響行車安全。
5. 公務車駕駛不得無照駕駛,有駕照者,亦不得越級駕駛。
6. 公務車駕駛人勿酒駕、勿違規。
7. 公務車駕駛應遵行派車單填載路線,非有緊急情事,不得任意變更路線。
8. 公務車若行經荒涼偏僻路段,記得關閉門窗,並將中控鎖鎖上,不在中途任意停車。
9. 公務車若發現被尾隨跟蹤時,應按喇叭求援,並往鬧區行駛,駛往警察局或分駐派出所報案。
10. 公務車應駛往派車單填寫之目的地,並停放於合法停車位置。
11. 公務車行駛途中若需暫停離車,勿將鑰匙留在車上,勿留貴重物品於車內。
12. 公務車若突然發生故障,發生位置在鬧區人多處,應置放警告牌後離車求救,若發生在郊區荒涼黑暗處,應速回到車內,並緊閉門窗,待有巡邏車或其他公務車經過時方可求救,不可對任意經過之人車求救,以免遇上心術不正之人發生意外。
13. 公務車發生故障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
14. 注意公務車保險期限,到期應主動續保,確保權益。
15. 公務車行駛間,應注意各項儀表、各操作設施有無異常或異聲。
16. 公務車駕駛應備隨車保養工具箱。
17. 公務機車應由使用人負責保養,注意車身保持清潔,電瓶、喇叭、剎車燈、方向燈、車燈需完整,公務車胎壓需保持正常。
18. 公務車駕駛人離職時,應將經管車輛、鑰匙、行車執照,及所管資料、工具、公物等繳回。
19. 公務車輛管理應指定具有經驗及技術人員擔任。
20. 公務車輛管理應備必要表卡,隨時將調派使用、里程登記、油料管理、保養檢修等情形,詳盡記錄,按月統計分析,作為駕駛人考核依據,及擬定工作計畫參考。
21. 公務車駕駛不得私自搭客載貨,不得盜賣零件、油料,或私用公務車。
22. 公務車嚴禁超載。
23. 公務車輛不得擅自私用或複製鑰匙。
24. 公務車之車歷登記卡以一車一卡為原則,由車輛保管人負責記錄及保管。
25. 公務車輛保管人應定期將車輛送至合格保養廠執行保養,並依規定時間完成檢驗程序。
26. 公務車零件老舊或故障,需更新維修者,應由單位保管人填具車輛維修請購單,經核准後始得送修。
27. 公務車不得裝載易燃物、危險物或爆裂物。
28. 公務車輛使用人或保管人,對所借用、保管之公務車輛,應善盡保管之責;如有遺失或毀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事由,並簽奉首長核准外,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額度應依車輛折舊年限計算之。
29. 公務車輛於發生故障或肇事時,應先通知車輛管理單位,但情況緊急不立即處理有危害生命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由駕駛人先行作必要處理,但應於事後補辦請修手續。
30. 公務車輛交修應詳列換修項目,商定保固期限,並得派員監修,以防偷工減料。

最後更新日期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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