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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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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公文便宜行事

發布單位:輔導室

公文便宜行事,回覆陳情人副知被陳情機關

一、案情摘要:

101年5月間,民眾陳情某校教師B延長病假未符規定,案經本府甲機

關收文辦理,惟甲機關承辦人A於查明本案始末後,於回覆陳情人同

時,副本知會被陳情人B所任職之學校,進而暴露陳情人身分。

二、涉及法規

1、行政程序法第170條。

2、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73點第3款。

3、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0點。

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

要點第3點。

三、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於回覆民眾陳情案件時,應雙稿或分旨分文方式辦理,並於

函覆時隱匿足資辨識陳情人之資訊,各級主管於公文核稿時亦應

落實文書保密規定,以確保陳情人身分不致外洩。

2、人民陳情案件若經檢視非列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仍應於辦理時

採取適當保護措施,如將載有足以辦識陳情人之資訊隱去,避免

有洩漏陳情人身分疑慮。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政風處

最後更新日期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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