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輔導室
公文便宜行事,回覆陳情人副知被陳情機關
一、案情摘要:
101年5月間,民眾陳情某校教師B延長病假未符規定,案經本府甲機
關收文辦理,惟甲機關承辦人A於查明本案始末後,於回覆陳情人同
時,副本知會被陳情人B所任職之學校,進而暴露陳情人身分。
二、涉及法規
1、行政程序法第170條。
2、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73點第3款。
3、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0點。
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
要點第3點。
三、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於回覆民眾陳情案件時,應雙稿或分旨分文方式辦理,並於
函覆時隱匿足資辨識陳情人之資訊,各級主管於公文核稿時亦應
落實文書保密規定,以確保陳情人身分不致外洩。
2、人民陳情案件若經檢視非列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仍應於辦理時
採取適當保護措施,如將載有足以辦識陳情人之資訊隱去,避免
有洩漏陳情人身分疑慮。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政風處